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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保存原包装!洗衣机退货遭遇“马拉松”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wangsky 发布时间:2013/7/3 阅读:2527次 【字体:

      邵女士通过网络买了一台洗衣机,梁先生在超市买了10袋大米,两人均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商家退货,不料都经历了一场“马拉松”――邵女士耗时1年半才将洗衣机退还商家,而梁先生退还10袋大米也花了半年。日前,长宁区法院审结了这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时要重视证据收集。

    扔了包装无法退货?

    2011年9月,邵女士以1499元在某知名网站购买了一台某品牌5.5公斤容量的滚筒洗衣机。第二天洗衣机送上门。次日,该品牌客服上门进行安装。当晚,邵女士试用洗衣机时,发现洗衣机滚筒怎么也动不起来。邵女士通过该品牌客服热线反映问题。不久维修人员上门鉴定,当场出具手写鉴定单,明确处理方案为“退机”。邵女士立即联系购物网站客服人员申请退机。

    但客服人员起初告知邵女士,因她没有保存洗衣机原包装,无法办理退货,只能换货。后又松口说没有原包装也可以退货,但需要邵女士为洗衣机提供纸质包装。邵女士则提出,退、换货都能接受,但网站必须赔偿她1800元。双方协商未果。去年12月,邵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经营该网站的信息技术公司对涉案洗衣机作退货处理,退还购机款1499元,并赔偿自购机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因无法使用洗衣机而耗费家务劳动时间折算的损失9523元及电话费等损失100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争议是:涉案洗衣机作退货处理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赔偿及赔偿多少。我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经贸委《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都没有对法定期限内存在性能故障的商品退货附加涉及包装的条件,因此被告先后以原告未能提供原包装及其他纸质包装为由,不予办理退货,客观上给原告生活造成了不便,被告对此负有一定责任。但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存在“家务劳动时间”损失。因此,法庭酌情判定涉案洗衣机按退货处理,被告公司赔偿邵女士100元,驳回其余诉请。

    大米出虫谁担责

    去年8月,梁先生在某大型超市中山公园店买了10袋10公斤装、单价为61.3元的“金花东北米”。梁先生付款后即向店方交涉,说他前段时间买了两袋同批号的大米,米中发现有黑色小虫,已作退货处理,现再次买到这批大米,店方必须给予退货并按10倍货款予以赔偿。双方争执不下,经民警协调,梁先生先将大米带回家里存放,但他并没有当场打开包装查看大米状况。

    过了一段时间,梁先生确认这些大米出虫,便向法院起诉,提出4项诉讼请求:要求超市对这10袋大米作退货处理;赔偿10倍货款的惩罚金6130元;赔偿保存费750元;赔偿误工费2000元和精神损失费1000元。被告超市则向法庭提供了该批号大米生产许可证及质量检验报告,以证明涉诉大米的质量是合格的。超市同时认为,大米是初级农产品,并不适用《食品安全法》。因此仅同意退货,不同意其他诉求。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涉诉大米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二是涉诉大米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审理法庭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大米作为预包装食品,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及据此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次,原告未能提供明确证据证明涉诉大米在购买之日起就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据此,法院于日前作出判决:10袋大米作退货处理,驳回梁先生其余诉请。

    法官提示

    长宁区法院民一庭法官陈婷婷表示,消费者提出诉求,一定要保留相应的证据作后盾。这一点在诉讼中尤为重要。

    前一个案例,邵女士提出了“家务劳动时间”损失,由于该项主张没有相应证据可以证明,难以得到支持;后一个案例,梁先生未当场开袋验证固定证据,法庭难以确定大米出售时生虫的事实,10倍赔偿就无从谈起了。因此,消费者在依法维权时,特别要重视收集、固定、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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